最低承保金额 3000人民币
最高500万人民币
单张保费最低300元
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1、 本合同年金分为A、B、C三个品种,分别简称DAC(A)、DAC(B)、DAC(C)。
2、 DAC(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3、 DAC(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4、 DAC(C)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5、 被保险人按月领取年金,每月领取金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6、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我们将继续给付年金予其身故受益人。
7、 本合同年金领取期间为二十年。二十年期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全残給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以单利百分之五累计的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三、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 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2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保险金、年金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 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分配给投保人。
本合同分配的红利,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以累积生息的方式进行分配,累积红利在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者首期年金领取日一次性分配;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以现金的方式分配年度红利。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若该受益人为投保人时,则适用本条前述1关于投保人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前述免责情形而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