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007-10-31 16
来源:中国平安网
编辑:yanyan 作者:理财师
| 保障范围 |
保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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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保险 利益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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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 |
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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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 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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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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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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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为3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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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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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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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页面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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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声明:以上举例仅为理解条款所用,并不代表本产品实际分红情况,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特提醒客户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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