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08-03-03 09
来源:泰康人寿
编辑:yanyan 作者:理财师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产品名称: |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保险类别: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16-69 |
| 缴费方式: | 年缴 |
| 缴费期限: | 一年;每年 |
| 保障期限: | |
| 产品特色: | 一、 基本部分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及附表1所对应的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1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3、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遭受意外伤害时造成《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2)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及附表2所对应的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2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二、 可选部分 4、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按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一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时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按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两倍给付。 |
| 保险责任: |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基本保障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意外残疾,可获得保险金额10%至100%的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意外烧伤,可获得保险金额50%至100%的烧伤保险金; 2、可选保障双倍给付: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再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障的保险金,连同基本保障部分,一共给付等值于两倍基本保障的保险金;三倍给付: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时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再给付等值于两倍基本保障的保险金,连同基本保障部分,一共给付等值于三倍基本保障的保险金。 3、续保奖励计划:若被保险人没有提出任何保险金给付申请且合同以续保方式延续有效,则保险合同每年续保时,可享受保险金额自动增加利益,每次增加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保险金额累计增加至基本保险金额的130%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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