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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推动建立法定地震险利国利民

2008-07-15 14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yanyan  作者:李秋
 汶川大地震,一场惊天的浩劫,方圆千里生灵涂炭,近7万个鲜活的生命转眼消逝,近2万人失踪,36万余人受伤,3000余万间房屋损毁,1500万人流离失所,4500万人口受到波及,13亿国人无不感同身受,这就是5·12汶川大地震。

  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从1980年恢复至今只有27年的时间,相比发达国家保险业逾百年的历史差距甚远,尽管近十几年来中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很快,但保险深度仍不足3%,而发达国家均超过10%。中国汶川地震发生的保险赔付不足全部损失的1%,而国际上的重灾赔付可以达到36%,有些国家达到60%以上。由于人身险普及率低,财产险又没有针对个人家庭的地震险种,造成了发生震灾之后保险的作用被大大削弱。

  中国保险业发展到今天,在世界巨灾不断出现的现状下,应该走出自己的路,创建自己防灾救灾的特色,建立地震救护赔偿的法案,实行全面强制地震险,本文就这一建议详细谈一下尚不算成熟的思考,以资国家决策部门和业内参考。

  推行地震险的必要性

  在发达国家,地震保险已经是比较成熟的险种,各国根据自身的情况均设计了自己的模式,有些是商业地震险,比如日本和美国加州,有些是法定强制保险,比如新西兰和土尔其,我个人认为实行法定地震保险十分必要。

  首先,有一个常识需要澄清,那就是地震对中国到底有多大的影响,在世界上处于什么样的位置。过去,我们大多认为日本和秘鲁这样的国家是地震重灾区,其实世界上受地震危害最重的恰恰是中国。

  根据地震局1994年发布的数据(以下数据未纳入汶川地震),自公元前2221年至公元1994年,4215年间,4.7级以上地震5516次,陆地4384次,海域1132次。地震灾害1409次,四次为国外波及,1342次在陆地,海域67次,4.7级以上有1360次,以下45次,陆地灾情比例34%,海域灾情比例6%。地震灾害共造成250.8万人死亡,95万余人受伤。

  建国以来,共发生地震灾情486次,死亡278280人,重伤203368人,轻伤633452人,次生、衍生、伴生灾害死亡620人,共死亡27.9万人。也就是说,新中国平均每年发生地震灾情11次,造成每年24780人伤亡,其中死亡6184人,房屋损坏47万间,民房24万间,经济损失数十亿元。

  横向比较,地震频发的国家有中国、日本、意大利、伊朗、秘鲁、土耳其、俄罗斯、智利、巴基斯坦、印度、美国。中国居于首位,远大于第二位的日本和第三位的意大利,日本上世纪死亡16万,意大利和伊朗各13万。我国国土面积占全球7.1%,人口占全球21.4%,地震死亡却占到40.7%。二十世纪全球地震死亡150万,我国61万,20万人以上有2次,都发生在中国。

  综上所述,我国是世界受地震危害最严重的国家。这是一场永无休止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人类从未有过胜利,我们只能学会尽快抚平伤口,而地震保险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让我们更快从灾难中振作的一种力量。

  地震保险的重要作用

  首先,地震是人类无法抗拒的灾难,灾区从恢复重建到生活质量的提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仅仅是物质损失的恢复,而地震造成的大量残疾、就医、生存、生活等一系列问题无法得到全面、细致的解决,居民的个人财产损失也难以估量和弥补,而保险恰恰是有针对性的必要补充。

  其次,保险行业本身就是风险管理和防范的专业机构,被纳入地震防御体系后,有助于推动地震预测等科研工作的发展。

  第三,地震保险的推出,有助于积累巨额的救灾准备金,建立完善的再保险体系,可向境外保险机构分保,起到资本累聚,风险分散的作用,从而降低巨灾发生后政府的财政压力,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实行法定地震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众多地震险模式中,为什么中国一定要推行法定地震险?首先由于中国是地震多发区,地震灾害爆发频率高,危害大,分布广,相关数据已在上文列明,不复赘述。其次,中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居民保险意识差,如果实行自愿购买,则可以想见其覆盖率将是非常低的,即便是在地震频发、保险市场发达的美国加州,地震险参保率也不足12%。因此,中国的地震险必须采取强制法定购买。

  此外,目前是推出地震险的最佳时机。经验表明,即便是在日本和美国,商业地震险由于费用高、抵扣高、受灾概率低而导致购买率很低。而日本由于神户大地震的严重灾害,使地震险的购买率从灾前的2.8%迅速上升到20%。汶川大地震爆发后,全国人民身感灾难之危害和灾区人民之苦,人民灾后对保险补偿功能的期待越来越强烈,这时推出法定地震保险有群众基础,比较容易通过,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千秋功业。

  同时,由于风险分散,强制缴纳的地震险费率可以比较低廉,普通劳动者都容易接受。比如在实行强制地震险的新西兰,每年的地震险保费只有不到60新币,保额却高达13万新币。同样实行法定地震险的土尔其,每年每户的保费也根据其所在区域的不同,制定在17至84元之间。中国的法定地震保险如果以年交保费10至100元为限,以有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为征收对象。按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中国共有就业人口7.64亿,第一产业占42.6%,第二产业占25.2%,第三产业32.2%。按保险可征收人口5亿人计算,其中1亿人年交保费100元,1亿人年交70元,2亿人年交50元,另外1亿人年交10元,则每年可实现保费收入280亿。

  按照过去60年间的地震统计上限粗略估计(包括本次汶川地震的伤亡损失),死亡总人数应在40万以内,致残人数30万以内,其他受伤人数80万以内,如果死亡给付50万、伤残给付20万,其他轻伤收治医疗给付每人10万元,则平均到每年的地震人身险赔付为66亿元。财产损失按总计6000亿计算,平均每年不超过100亿,则每年280亿的地震保费完全可以应对。再加上地震保障基金的运营增值,外加引入国外机构分保以分散风险,则在人均年支出保费仅56元的情况下,即可以实现非常有效的地震保险补偿机制。

  实施法定地震险的几点思考

  法定地震险,参考新西兰模式。新西兰地震保险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新西兰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2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

  再保险方案分三层。第一层是损失若在2亿新元至7.5亿新元之间,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剩余60%的损失由地震委员会再承担2亿新元。第二层是当损失额在7.5亿新元至20.5亿新元之间,则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第三层是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法定地震险推出速度应当加快。据了解,我国从八十年代就着手地震险的研究,加上我国地震监测数据比较丰富,已经具备了风险模拟的精算基础,因此应该趁汶川地震的影响尚未被民众所遗忘之时,迅速推出,以利于方案的通过。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也是在1942年7.2级大地震后推出的。

  地震险可考虑地震爆发概率,采取差异化费率,并与商业地震险相结合。鉴于我国国土面积广袤,不同地域间的地震爆发频度差异较大,建议采取地区差异费率。例如,在地震高发区的河北、云南、四川、西藏、辽宁、台湾、青海、陕西、山西、河北、甘肃、宁夏等地适当提高费率,对于地震低发区和低收入农民可以考虑降低费率和保额,同时允许商业地震险进行补充,采取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相结合的模式。

  成立专门的地震保险基金,或由保监会下设保障基金进行管理。合理运用基金资本,实现保值增值。

  完善保险征收渠道,时机成熟后附加其他巨灾险种。目前可以考虑征收的渠道可以由税务部门代收,或者由社会保障部门代收。
实行法定地震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众多地震险模式中,为什么中国一定要推行法定地震险?首先由于中国是地震多发区,地震灾害爆发频率高,危害大,分布广,相关数据已在上文列明,不复赘述。其次,中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居民保险意识差,如果实行自愿购买,则可以想见其覆盖率将是非常低的,即便是在地震频发、保险市场发达的美国加州,地震险参保率也不足12%。因此,中国的地震险必须采取强制法定购买。

  此外,目前是推出地震险的最佳时机。经验表明,即便是在日本和美国,商业地震险由于费用高、抵扣高、受灾概率低而导致购买率很低。而日本由于神户大地震的严重灾害,使地震险的购买率从灾前的2.8%迅速上升到20%。汶川大地震爆发后,全国人民身感灾难之危害和灾区人民之苦,人民灾后对保险补偿功能的期待越来越强烈,这时推出法定地震保险有群众基础,比较容易通过,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千秋功业。

  同时,由于风险分散,强制缴纳的地震险费率可以比较低廉,普通劳动者都容易接受。比如在实行强制地震险的新西兰,每年的地震险保费只有不到60新币,保额却高达13万新币。同样实行法定地震险的土尔其,每年每户的保费也根据其所在区域的不同,制定在17至84元之间。中国的法定地震保险如果以年交保费10至100元为限,以有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为征收对象。按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中国共有就业人口7.64亿,第一产业占42.6%,第二产业占25.2%,第三产业32.2%。按保险可征收人口5亿人计算,其中1亿人年交保费100元,1亿人年交70元,2亿人年交50元,另外1亿人年交10元,则每年可实现保费收入280亿。

  按照过去60年间的地震统计上限粗略估计(包括本次汶川地震的伤亡损失),死亡总人数应在40万以内,致残人数30万以内,其他受伤人数80万以内,如果死亡给付50万、伤残给付20万,其他轻伤收治医疗给付每人10万元,则平均到每年的地震人身险赔付为66亿元。财产损失按总计6000亿计算,平均每年不超过100亿,则每年280亿的地震保费完全可以应对。再加上地震保障基金的运营增值,外加引入国外机构分保以分散风险,则在人均年支出保费仅56元的情况下,即可以实现非常有效的地震保险补偿机制。

  实施法定地震险的几点思考

  法定地震险,参考新西兰模式。新西兰地震保险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新西兰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2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

  再保险方案分三层。第一层是损失若在2亿新元至7.5亿新元之间,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剩余60%的损失由地震委员会再承担2亿新元。第二层是当损失额在7.5亿新元至20.5亿新元之间,则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第三层是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法定地震险推出速度应当加快。据了解,我国从八十年代就着手地震险的研究,加上我国地震监测数据比较丰富,已经具备了风险模拟的精算基础,因此应该趁汶川地震的影响尚未被民众所遗忘之时,迅速推出,以利于方案的通过。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也是在1942年7.2级大地震后推出的。

  地震险可考虑地震爆发概率,采取差异化费率,并与商业地震险相结合。鉴于我国国土面积广袤,不同地域间的地震爆发频度差异较大,建议采取地区差异费率。例如,在地震高发区的河北、云南、四川、西藏、辽宁、台湾、青海、陕西、山西、河北、甘肃、宁夏等地适当提高费率,对于地震低发区和低收入农民可以考虑降低费率和保额,同时允许商业地震险进行补充,采取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相结合的模式。

  成立专门的地震保险基金,或由保监会下设保障基金进行管理。合理运用基金资本,实现保值增值。

  完善保险征收渠道,时机成熟后附加其他巨灾险种。目前可以考虑征收的渠道可以由税务部门代收,或者由社会保障部门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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